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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组组织简则(试行草案)
  发布时间:1956年11月20日

第一条 总则。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本会第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设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组成统一战线的某些方面或者专门问题,设立国际问题、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药卫生、工商、民族、华侨、宗教、妇女九个工作组。关于工作组的增设或者撤销,由秘书长提请常委会批准。

第三条 性质、任务。工作组是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日常统一战线活动的工作机构。它的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密切同本会委员和有关方面代表性人士的联系,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达到沟通政策思想,提高认识,促进改造,推动服务,加强团结的目的。

第四条 活动方针。工作组应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形势和党与国家的中心任务,结合本组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活动。各项活动应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以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斗争为纲,以六项政治标准为准则,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贯彻又团结、又斗争的统一战线政策,推动所联系的人士加强自我改造和提高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性。第五条 活动内容。各工作组的主要活动内容如下:

1.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就。

2.进行形势教育,介绍国际政治活动、友好访问情况。

3.介绍参加三大革命运动的心得体会。

4.及时了解和反映所联系的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本会学习委员会组织和推动民主人士家属的学习。

第六条 活动方式。工作组可以采取组会、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漫谈会、个别联系、节日招待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开展活动,不必强求一律。

根据需要,还可以组织参观访问或者进行小型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 组员。工作组组员以本会在京委员为主,由委员自愿报告参加,每一委员可以参加一组至两组。

各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性人士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组员。人选应报请秘书长批准。

第八条 组长。各工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人选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组长负责拟订本组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组长会议,对组的活动进行分析研究,加强活动的思想性和针对性;在一定时期内,对组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向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九条 组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召开各组组长联席会议,以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第十条 意见处理。工作组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送请秘书长审核处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设立工作组办公室,其主要任务如下:

1.协助各工作组开展活动。分析情况和研究问题,提供改进工作的意见。

2.做好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和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简则经各工作组组长联席会议通过,报请秘书长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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