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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9日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法律进机关”工程实施要求,提高政协机关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进而提高依法监督和服务社会的水平,结合市政协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学习对象,是指政协机关全体公务员。

第三条 主要学习内容:

1、邓小平、江泽民关于社会民主、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中央领导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和讲话;

2、依法治国理论基础知识;

3、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4、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5、新颁布法律法规及规章;

6、其他学法用法内容。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和中宣部、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及其他普法统编教材为基本教材。

第四条 学法用法及考试考核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政协办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分工负责抓好分管学法用法及考试考核工作。

第五条 每年度由市政协办公室制定(公共法律基础部分)学法用法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的内容、落实学习教材、安排好时间等。

第六条 市政协机关领导班子组织成理论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二次法律学习。法律学习要设定专题,明确目的,有交流,有记录。

第七条 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集中学习形式主要包括:法制专题讲座、法律培训、集体专题学习讨论会和警示教育等方式。

法律专题讲座邀请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或高校专业老师主讲,公共基础理论和基本法律由办公室或专委会组织。

法律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和在职培训。新任的领导干部须参加初任培训,机关干部职工每年需接受一次在职培训。

集体专题学习讨论会主要以一个或几个科室组成小组,就某一法律专题集中学习交流。

警示教育活动指参观监狱、劳教所和海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录像片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现身说法等活动。

第八条 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学以致用,以用促学,相互促进。

第九条 学法用法实行考试制度,学法用法考试分为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和有关政协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考试。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由市法宣办等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政协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考试由办公室会同市法宣办组织实施或自行实施。

第十条 学法用法考试形式采取常规性考试与任职前考试相结合、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常规性考试指根据上级的安排和阶段性学法任务进行的考试,包括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考试。

任职考试指干部在提任前的考试。

开卷考试指所干部的常规性考试和拟提任干部的考试。

闭卷考试指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拟提任干部的考试。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150分钟,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第十二条 考试评卷遵循公平、公正、严格原则,由办公室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教育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学法用法实行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内容:

(一)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

(二)参加法制培训和法制讲座情况;

(三)法律知识考试情况;

(四)撰写学法心得体会情况;

(五)遵纪守法情况;

(六)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情况;

(七)本人履行职务所在单位的干部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依法治理民主法制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个人学法用法论文或心得体会;

(二)查看个人学法用法读书笔记;

(三)参加学法考核记录;

(四)考察个人遵纪守法情况;

(五)个别座谈和民意测评;

(六)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确定当年学法用法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与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学法用法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学习档案,作为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或考核不称职的,当年内不得参加与评优、评先。

第二十条 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报市法宣办备案。

第十二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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