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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费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5日

随着三亚土地供应量的日趋减少,新房供应速度在减慢,而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投资创业、外来务工人员不断涌入城市,使得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需求巨大,也导致房屋功能性质发生巨变。以符合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保民生、促发展”为目标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完善房屋租赁方式,促进房屋租赁市场以至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日前,我会工作人员在调研时发现三亚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向我市各租户发放了一份材料,材料包括:《房屋租赁证》、《收费许可证》、《发票联》、《收费项目表》和《通知》。其中《通知》的内容为:###(承租人),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号令《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经调查你单位(个人)存在房屋租赁行为(1、产权式酒店承包经营方式;2、以房屋联营或承包收益;3、出资兴建抵租的房屋;4、住宅与非住宅、宾馆酒店定期出租的),请你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我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如逾期不办或对已出租房屋进行欺报、瞒报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附:联系人:黄,联系电话:***,落款为三亚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并盖章。

经我会多方走访出租房屋者和租房者和查询资料,我会认为:

1、房屋备案手续费不合法。三亚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号令《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于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没有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缴纳登记备案手续费。而该材料中附有《收费项目表》,向承租人收费。

2、收费主体不符合规定。该《通知》依据的收费机关及文号为琼发改〔2009〕184号文件,但该文件上房屋租赁手续费是由出租人缴纳,也可以由承租人代缴 。所以收费的主体应该是出租人,而不是承租人。

3、行政授权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授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授权主体。就性质而论行政授权是上级行政主体将其部分权利分配给下级行政主体的一种管理行为。而该《通知》的收费方为三亚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该中心并不是行政主体,不能取得行政授权,没有权利仅凭一份通知就向全市房屋承租人收费。

4、收费标准过高。琼发改〔2009〕184号文件对于住房租赁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为一、住房登记手续费按套收取:租期一年以上的每套不高于100元;租期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每套不高于80元;租期半年以下的每套不高于50元。二、非住房登记手续费每件/次不高于年租金额的1.5%计收。该《通知》所按的都是琼发改〔2009〕184号文件的最高标准,最终这些收费真正的支出还是留给了承租人(消费者)。

5、承租人意见较大。经调查,承租人多为没房居住的弱势群体,大多数收入都不高,现在由他们负责这笔费用,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为此建议:应取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费,或是由出租人负责这笔费用,以减轻租房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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