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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避让救援车辆畅通道路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9日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急救车救援被堵,导致伤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不治身亡。这种现象的背后折射出众多驾驶员避让救援车辆意识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以及协助单位的监管不力。

救援车,不仅仅局限于急救车,而消防、110警车疏导等其他紧急抢险车辆也需要争分夺秒去处理紧急情况。近年来,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交通堵塞成为了新的热会热点问题,由此引发的救援车受阻而延迟救援或导致救援失败的例子已屡见不鲜。为避免此种悲剧再次发生,建议从如下几点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意识

建议政府通过宣传在全社会提高避让紧急救援车的思想意识,培育公众认知并遵守交通道德文明。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因此,建议驾驶执照考试时应增加“避让紧急救援车”的理论与实际操作学习并列入考试科目,强化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细节,并明确避让流程。

二、制定管制法规,加大惩处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紧急救援车作为特种车做出了明确规定,应依据法律将紧急救援车被赋予的权利更高地体现,明确避让救援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避让救援车变成实际的铁律。截至目前,英美等多国已针对紧急救援车路权立法,当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已不能制约不避让救援车的情况重复发生时,建议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不避让者的惩处力度。与此同时,针对避让车辆,应出台相应的保障制度,对因避让救援车而导致的压线,闯红灯等部分违章情况,应予以免罚。违规车主可凭出发通知书前往交警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证据确凿可免予处罚。

三、倡导“绿色通道”

建议政府针对紧急救援任务设定交通“绿色通道”,特殊情况可向交警部门申请“绿色通道”。“绿色通道”是交警部门通过远程信号灯控制、临时交通管控、警车开道等方式和交通疏导等方式,临时开辟供求助对象快速通行的应急救援服务通道,保证紧急救援任务通道的畅通。交通部门可针对绿色通道的申请权利进行设定,例如紧急救援任务,公民急病救治,中高考遇堵特殊通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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