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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三亚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条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推动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三亚市政府于2009年5月31日印发《三亚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该暂行办法规定,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一)发明专利资助额为每件2000元;(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但是,根据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中“第五条费用资助按从专利申请到授权实际缴费额核定,但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和第七条:申请资助需提供的材料第4项为“相关缴费发票”。即费用资助是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缴费额确定的,且费用不能超过限额。这与三亚市专利资助办法中对于专利申请资助采用定额资助的方式不同,并且三亚市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定额标准超过了省级标准。

我会在调研专利资助申请事项的受理情况时,发现天涯区2015年的专利资助申请事项办理存在以下情况:1、全年仅有三人申请,分别为65件、107件、24件;2、申请的专利多为外观设计专利(共196件申请中,外观专利193件,实用新型专利3件);3、每件专利申请缴纳费用的发票总额仅370元;4、有部分申请资助的专利市场应用前景并不好,但也得到了资助。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存在部分人套取政府专利补助的情况。为确实做好专利资助工作,提出建议如下:

一、将《三亚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修改为“专利申请资助实行限额资助,资助标准为:费用资助按从专利申请到授权实际缴费额核定,但发明专利每年不超过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

二、建议市政府参照《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第四条“资助条件:1.申请资助的专利应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的产业政策”,出台具体操作细则;有关部门在审核专利资助申请时,严格把关,对市场应用前景不好的专利,不予批准资助。

三、为规范专利资助申请,建议修改《三亚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将受理申请的单位由“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更改为“各区教育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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