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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视察简则
  发布时间:1988年05月03日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八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简则。

一、组织集体视察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社会、反映民意、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为四化建设服务和发挥委员积极性“知情出力”的一种有效方式。

1.视察目的是,通过实地视察,开阔视野,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贯彻执行情况增长感性知识,加深理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

2.视察对象:主要是对某个地区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或某些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视察。

3.视察时间,每批每次十天左右。

二、全国政协常委、在京委员,港澳地区委员,由本会办公厅负责组织视察。

全国政协京外委员由本会办公厅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组织就地视察。

1.为保证委员的身体健康和视察的顺利进行,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者,不宜参加。参加视察的委员一律不得带随员。

2.在京委员,由本会办公厅发通知,直接向本会秘书局报名。

3.京外常委和港澳地区的委员,由本会办公厅分别委托地方政协和新华社香港分社征求所在地区全国政协常委及港澳地区委员的意见,然后报本会秘书局。

三、视察团设团长、副团长,人选由本会秘书局提出建议,并经秘书长同意后在视察团全体成员会议上讨论通过。

四、根据每次大会提出的任务,结合委员们的要求和意愿,由本会秘书局拟定参观视察计划,提请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报主席会议批准。

五、视察活动要注意厉行节约,各地接待工作要一律从简。

1.住房:两人合住一间。

2.交通:一律集体活动,根据人数多少乘大轿车、面包车。

3.伙食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医疗:外出期间因病治疗或住院,医疗费或住院费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5.经费报销:全国政协常委、委员的费用,由本会支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预先垫付费用可凭原始单据统一向本会办理报销事宜。陪同人员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6.视察团成员应按规定的活动计划统一行动。如在视察过程中,或在视察后个人另去它地的一切费用(含回程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六、每个视察团在视察结束后,应写出视察报告。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局转有关部门和领导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组织当地全国政协委员就地视察后,要将委员所提意见、建议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需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处理的,报本会办公厅转送。

七、本简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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