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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1988年05月03日

为了健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制度,特制订本规则。

一、分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一)专职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各部门的工作。经办的事项,凡涉及全机关或须向主席、副主席报告的问题,要经过秘书长审核。

(二)以全国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重要的要经过秘书长签发;一般的由主管副秘书长签发。

(三)兼职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并负责联系各自党派,沟通情况。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准备工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起草有关会议的文件。

(二)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调查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

(四)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人员的任免。

(五)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会议

(一)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2)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3)协商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4)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局处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人的任免。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的日期一般在每周星期一上午举行,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专职副秘书长主持。3.会议的任务:

(1)布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

(2)传达、学习与政协机关工作有关的文件和精神。

(3)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的安排问题。

(4)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

(5)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

(6)决定机关科级单位的设置和变动及科级干部的任免。

(三)秘书长会议的重要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在讨论中遇有重大分歧,除紧急问题,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四)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五)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印发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局室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本会各局室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邀请在本会无兼职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四、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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